第壹,證券的資格,證券在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是合格的,這樣可以有效降低風險。
二、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第三,市場規定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不能超過5%。
第四,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當壹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金額達到流通股本的25%時,應當停止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不僅僅是上面的交易規則,還有很多規則。詳情如下:
1.保證金交易周期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若標的證券停牌,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尚未確定,或復牌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融資融券期限順延。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進行相關的融資融券交易結算。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2.融資融券申報的內容。
融資融券申報分為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融資認購申報的內容應當包括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融資融券專用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認購數量、認購價格(市價申報除外)、“融資”標識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申報的內容應當包括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融資融券專用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賣出數量、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融券”標識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和賣空的申報數量應為100股(股)或其整數倍。
3.對證券借貸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融券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證券的申報價格;最新交易價格。如果當日沒有證券的生產交易,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壹收盤價。若賣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交易主機將視為無效申報,自動取消。投資者在融券期間通過自己或者控制的證券賬戶賣出證券中持有的同壹證券的,除超過融券金額的部分外,投資者賣出證券的價格還應當符合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要求。
4.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融券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融券比例不得低於50%。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保證金金額計算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保證金比例。例如,投資者的信用賬戶有65,438+000元的保證金可用余額,要融資買入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A,理論上可以融資買入證券A市值200元(65,438+000元保證金的50%)。
5.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投資者賣出證券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計算融券標的證券保證金金額所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的比例。例如,如果投資者的信用賬戶中有65,438+000元的可用保證金余額,並計劃以50%的保證金比例出售證券B,那麽該投資者理論上可以按市值(65,438+000元的50%保證金)出售證券B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