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動產的解釋是指不動產、土地定著物、未脫離土地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而不能脫離的物。換句話說,不動產是指與土地相關的產權。
三、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
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是以該物是否能移動,其價值是否因移動而受損為標準的。動產是指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東西。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其價值或使用的東西。
擴展數據:
股權轉讓
1.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2.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意思表示,即轉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溢價,受讓方支付溢價取得股權。
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壹定等同於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轉讓,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壹定要註意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妥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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