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停牌。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8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低於面值的情形後,其股票自下壹個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2.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形成審核意見。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16條的規定,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審核會議,對公司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核並提出終止該公司上市的審核意見。
3.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8條和第14.3.16條的規定,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在公司停牌起始日後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4.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20條的規定,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將於上交所公告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屆滿的下壹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
5.公司股票摘牌。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3.25條的規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5個交易日內,上交所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6.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應當保證其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個交易日內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系統”)掛牌,投資者仍然有渠道轉讓其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