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以境內公司名義直接向境外證券主管機關申請發行登記,發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並申請在當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在紐約上市的N股等。
由於公司註冊地仍在內地,本質上是中外合資公司部分外資股在境外上市,上市資金仍需回流內地,證監會的政策指引是鼓勵的,成熟壹家公司批準壹家。通常海外直接上市是通過IPO(首次公開發行)的方式進行,其程序復雜,需要更多境內外中介機構,成本較高;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獲得境內外監管機構的批準。然而,正是因為這些相對嚴格的程序,壹旦申請公司獲準在海外上市,它將能夠更容易地獲得投資者的信任,公司的股價可以達到盡可能高的價格,公司可以獲得更大的聲譽,股票發行的範圍也更廣。
(壹)境內企業申請境外直接上市的條件
1,中國證監會主板相關規定:
2.香港的相關本地法規
主板(簡稱大h股):
(2)境內企業申請境外直接上市的審批程序
1999 7月14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各類企業以任何方式尋求境外上市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年9月21日,證監會公布了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內容類似。
第二,間接海外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復雜、成本高、時間長,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規避國內繁瑣的審批程序,選擇間接海外上市。即境內企業在境外註冊公司,境外公司通過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帶著境外公司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殼上市和買殼上市。其本質是通過註入殼公司的方式讓國內資產上市,殼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待上市公司。
(壹)、海外殼上市
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獲得上市地位,然後註入自身相關業務和資產,達到境外間接上市的目的。
(2)海外殼上市
境外殼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註冊公司(或收購當地現有公司)控制境內資產,而在境內設立相應的境外控股公司,將相應比例的權益和利潤並入境外公司,達到上市的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是紅籌公司和民營企業。前者指境外註冊、境內政府機構控股(國資背景)的公司,後者指境外註冊、境內個人控股的公司。公司采用海外殼上市主要有兩個原因。第壹,為了規避政策監控,國內企業可以擺脫金蟬脫殼,實現海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稅地政策實現合理避稅。
2.上市程序
香港殼上市的主要程序與海外直接上市類似。其中,重整程序是關鍵,應註意以下事項:
此外,比較適合中國企業上市的全球證券交易所市場有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每個交易市場都有不同的特點。其中,美國的證券市場是世界上最引人註目、最規範、最大的市場,為上市公司的融資提供了非常好的制度和法律基礎,而新加坡的證券市場相對較小。事實上,對於計劃在海外上市的國內企業來說,應根據自身特點制定相應的發展戰略,考慮各種上市方式的利弊,確定適合的上市方式,並根據自身特點、投資者認可度、市場供求狀況等在全球範圍內選擇合適的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