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
某客戶賬戶原始存款60萬元。
(1)8月9日開倉買入9月上證50指數期貨合約10手,均價1200點,每手手續費100元,結算價1195點,保證金比例15%。
當日開倉盈虧=(1195-1200)×10×300 =-15000(元)
手續費= 100× 10 = 1000(元)
日權= 600000-15000-1000 = 584000(元)
保證金占用= 1195×10×300×15% = 537750(元)
資金余額(也可用於交易的資金)= 584000-537750 = 46250(元)
(2)8月10日,客戶未交易,但指數期貨合約結算價跌至1150點,當日賬戶狀態如下:
歷史頭寸損益=(1150-1195)×10×300 =-135000(元)
日權= 584000-135000 = 449000(元)
存款占用= 1150×10×300×15% = 517500(元)
資金余額(開放式交易資金)= 449000-517500 =-68500(元)
很明顯,要維持10手的多頭,保證金還缺68500元,這意味著下壹個交易日開市前必須追加68500元保證金。如果客戶未能在下壹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保證金,期貨公司將部分平倉。經計算,44.9萬元股權可預留的最大持倉量為8.68手(44.9萬元/1150×300×15%)。
這樣期貨公司至少要平倉2手(10-8.68 = 1.32 ≈ 2手)。
8月9日和10日投資者資金項目見表1。
表1基金項目
(3)如果客戶未能在8月份11開盤前向期貨公司繳納追加保證金,股指期貨合約在1035開盤,期貨公司將無法平倉。這樣,這個賬戶的情況是:
當日清算損益=(1035-1150)×10×300 =-345000(元)
手續費= 0(元)
實際權益= 449000-345000 = 104000(元)
(4)12日,股指期貨合約下跌90點,開盤945點,繼續下跌。期貨公司會以開盤價強制平倉客戶的10多頭頭寸。這樣,這個賬戶的情況是:
當日清算損益=(945-1035)×10×300 =-270000(元)
手續費= 100× 10 = 1000(元)
實際權益= 104000-270000-1000 =-167000(元)
即客戶不僅損失了全部自有資金60萬元,還欠期貨公司167000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破位”(也稱“破位”)。此時,客戶不僅自己的資金全部虧損,期貨公司也替他墊付了錢,他還欠著期貨公司的錢。
當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時,如果投資者保證金賬戶中的大部分資金被交易保證金占用,交易方向與市場走勢相反,就容易爆倉。當出現空倉時,投資者需要補足虧空,否則將面臨法律追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需要特別控制倉位,避免像炒股壹樣的滿倉操作。
情況
壹位投資者發現,在股指期貨交易過程中,保證金不足時,有時會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電話,有時會在沒有接到電話的情況下被強制平倉。這算不算“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告知客戶”?於是投資者撥通了期貨公司的咨詢電話。
投資者:“為什麽我股指期貨交易保證金不足的時候有時會接到期貨公司的電話,有時會在沒有接到電話的情況下被強制平倉?”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按照規定,期貨公司只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並得到客戶確認後,才能強制平倉。電話通知客戶是壹種通知方式。有時電話通知不到人,期貨公司會以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履行通知義務。”
投資人:“期貨公司怎麽能不電話通知客戶呢?”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比如客戶留下的聯系方式就是手機號。如果手機不開機、欠費停機或者不在服務區,期貨公司就無法電話通知客戶。”
投資人:“期貨公司沒有得到我的口頭確認,也沒有得到我的簽字確認。怎麽能算我確認了通知的內容呢?”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根據期貨經紀合同中的約定,投資者在完成交易後,應當對期貨公司出具的交易確認通知、保證金增加通知、結算通知進行確認。客戶對期貨公司的通知確認可以分為明示確認和默示確認。所謂默示確認,壹般來說,主要是基於《期貨管理條例》關於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其交易頭寸的規定。期貨公司壹般在開戶合同中與客戶約定,期貨公司將結算結果發送到指定系統,如保證金監控中心網站或電子交易系統。顧客有義務及時核對賬目。期貨公司已按約定履行告知義務,投資者進行相應查詢,且未在約定時間內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否定陳述的,視為投資者已確認期貨公司的告知內容。投資者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相應查詢,也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作出否定聲明的,因投資者未履行查詢義務,也視為投資者確認了期貨公司的通知結果。這是暗示確認。”
投資人:“看來投資人要及時查賬了,特別要註意當天的對賬單。如果對賬單中有期貨公司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投資者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辦理平倉!”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另外,如果投資者在查詢自己賬戶權益時,對期貨公司的結算結果有異議,或者無法查詢結算結果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提交給期貨公司,以保護投資者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