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壹)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擴展資料:
案例:江西嚴打非法采砂行為,查處非法運砂船219艘,行政拘留33人
河道非法采砂對生態破壞的影響極其嚴重,然而在暴利的驅使下仍舊有人不顧打擊鋌而走險。19日,江西省水利廳廳長、省河長辦常務副主任羅小雲介紹,目前,江西已查處非法運砂船舶219艘,處罰金額430余萬元,行政拘留33人。
羅小雲介紹,今年7月,江西水利廳部署了全省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專項行動範圍為江西省境內第壹次全國水利普查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裏以上的51條河流和水面面積1平方公裏以上的86個湖泊。
目前,***梳理出80個全省河湖采砂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的基本情況,查擺出非法采砂方面的問題40余個。羅小雲說,江西省還組織開展了鄱陽湖生態環境專項整治水域采砂整治和全省河湖衛士監督執法行動。
截至目前,江西全省***查處非法移動采砂船舶32艘、非法采砂船舶60艘、非法運砂船舶219艘,整治非法砂石碼頭15個,化解涉砂矛盾21起,查處非法涉砂案件240余起,行政處罰258人,處罰金額430余萬元,行政拘留33人,移交刑事立案2起。
羅小雲說,隨著基建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環保問責、采砂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各地砂石價格壹路攀升,受利益驅使,非法采砂、運砂現象時有發生。
他要求江西各地要加強日常巡查監管,敢於動真碰硬,敢於與邪惡勢力叫板,對河道采砂執法巡查中發現的疑似涉黑涉惡線索,及時移交當地掃黑辦予以核實打擊,保持打擊非法采砂高壓嚴打態勢。
各地要大力推廣機制砂的生產和使用,逐步取代河(湖)砂,鼓勵和支持采礦廢石尾砂綜合利用,出臺相關支持政策,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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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江西嚴打非法采砂行為 查處非法運砂船219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