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構客戶,虛擬銷售
上市公司虛擬銷售對象及交易,對並不存在的銷售業務,按正常銷售程序進行模擬運轉,包括偽造顧客訂單、偽造發運憑證、偽造銷售合同、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銷售發票等。由於客戶和交易是虛擬的,所以顧客訂單、發運憑證、銷售合同是虛假的,所用的客戶印章是偽造的,但銷售發票壹般是真實的。雖然開具發票會多繳納稅金,但是為了達到增加利潤這壹更高的目標,上市公司認為多繳納壹些稅金也是值得的。
(2)以真實客戶為基礎,虛擬銷售
上市公司對某些客戶有壹定的銷售業務,為了粉飾業績,在原銷售業務的基礎上虛構銷售業務,人為擴大銷售數量,使得上市公司在該客戶名下確認的收入遠遠大於實際銷售收入。
(3)利用與某些上市公司的特殊關系制造銷售收入
例如上市公司將產品銷售給與其沒有關聯關系的第三方,然後再由其子上市公司將產品從第三方購回,這樣既可以增加銷售收入,又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內部銷售收入的抵銷。該第三方與上市公司雖沒有法律上的關聯關系,但往往與上市公司存在壹定的默契。
(4)對銷售期間不恰當分割,調節銷售收入
由於會計期間假設的存在,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需要有合理的歸屬期,其中會涉及銷售收入在哪個會計期間予以確認的問題。上市公司為了調節各會計期間的經營業績,往往對銷售期間進行不恰當的分割,提前或延後確認收入。
(5)對有附加條件的發運產品全額確認銷售收入
通常,產品發運是確認上市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的最直觀的標誌之壹,但產品發出並不意味著收入能夠確認。例如上市公司將商品銷售給購貨方的同時,賦予其壹定的銷售退貨權,此時,盡管商品已經發出,但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未必能全部流入上市公司,只能將估計不能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為收入,但上市公司為了增加業績卻全額確認收入。
(6)在資產控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確認收入
壹般而言,上市公司只有讓渡資產的所有權,才有取得索取該項資產價款的可能,也就是說,如果上市公司將資產轉移給購貨方,卻仍然保留與該資產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則不能確認該項收入。例如上市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權、股權等交易中,如果相關資產未辦理交接過戶手續,則相關收入不能確認,但許多上市公司在相關資產控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確認了收入。
上市公司收入作假軌跡:
(1)管理層的誠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層肩負著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其得到合理有效執行的責任,所以其品行、閱歷、經驗、能力及其經營管理的觀念、方式、風格和對風險的認識與控制方法等都會影響上市公司運行的規範性。稽查時應對管理層的誠信度和能力進行評價,並關註其待遇是否與上市公司業績掛鉤、是否遭受異常的壓力、關鍵管理人員尤其是財務人員是否穩定等因素,以便從整體上把握上市公司業績作假的可能性。
(2)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形勢分析
上市公司業績作假的目的多是迫於業績壓力,特別是上市公司,往往是為了達到再融資指標、避免退市或配合股票市場的價格預期。如果發現上市公司股價發生異常波動並伴有需要再融資、處於虧損的邊緣、面臨被特別處理等異常現象出現,稽查時應予以特別註意,此時上市公司可能迫切需要虛構銷售收入來粉飾其經營業績。
(3)上市公司產品生產情況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上市公司產品生產情況的好壞,直接決定了銷售情況的好壞,所以在稽查時應密切關註上市公司主要生產設備是否嚴重閑置、生產車間是否經常停產、存貨數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現象。如果這些現象單獨或同時存在,報告期經營業績卻沒有相應下降,這時就應考慮上市公司業績作假的可能性。
(4)市場銷售形勢分析
上市公司產品適銷對路,是實現較高利潤水平的前提。稽查時應當充分關註市場銷售形勢未得到改善情況下的銷售增長,並對與其相關的成本變動趨勢進行分析。另外,若上市公司對某壹產品或銷售客戶過分依賴,也應作為重點稽查領域予以關註。
(5)上市公司對待稽查的態度分析
上市公司對稅務機關進行的日常稽查,應予以協助和配合。如果上市公司壹反常態,對稽查人員所需的資料遲遲不予提供,對稽查人員的提問不予做答或含糊做答,甚至設置障礙,檢查人員應保持高度警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