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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價格轉換價格調整

(1)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公司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紅等原因變更發行人股份的,應當調整轉股價格並公告。

(二)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和方法在公司發行可轉債時預先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應認真閱讀該部分。基本包括:

1、紅股、發行新股、配股等。可轉債發行後,發行人進行送紅股、發行新股及配股、股份合並或拆分、股份回購、股利分配等。對於a股股東,使股份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將調整轉股價格。

(1)調整公式假設初始轉股價格為P0,每股紅股數量為n,每股配股或新股數量為k,配股價格或新股價格為A,每股股利為D,則調整轉股價格P1為:

股份發行或資本化:P1=P0÷1+N)

發行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以上兩項同時進行:P=(P0+Ak)/(1+n+k)。

股息:P1=P0-D轉股價格的累計調整應按上述調整條件出現的先後順序進行。

(2)調整程序當轉股價格根據規則需要調整時,公司將公告基準日的確定,並在公告中明確可轉債自某個交易日起至基準日暫停轉股。從基準日的下壹個交易日起恢復轉股,並執行調整後的轉股價格。

2.降低轉換價格條款(尤其是向下修正條款)

當公司a股股票收盤價連續幾個交易日低於當前轉股價格並達到壹定比例時,發行人可以將當前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為新的轉股價格。

(1)修訂權限和修訂範圍例如,鞍鋼轉債(125898)規定,當鞍鋼新軋a股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當前轉股價格80%時,發行人可以向下修訂當前轉股價格作為新的轉股價格。20%(含20%)

其中的修改由董事會決定,並在公告後實施;修正幅度超過20%時,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批準後實施。公司董事會在12個月內行使該權利不得超過壹次,修改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凈資產值與修改後的每股凈資產值兩者中的較高者,且不得低於修改前壹個月鞍鋼新軋a股均價。

(2)修正程序當轉股價格根據本條第(1)款向下修正時,公司將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布修正範圍和基準日,並在公告中明確可轉債自某個交易日起至基準日止暫停轉股。從登記日的下壹個交易日起恢復轉股,並執行修改後的轉股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