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產重組的計算方法
壹、重大資產重組的判斷標準(壹)重大資產的判斷標準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分為以下兩個方面:1。總資產標準: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表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2.凈資產標準:購買和出售的凈資產占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公眾公司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公眾公司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總資產的30%以上。(二)判斷標準1的註意事項。對於權益類資產,取得控制權,賬面價值和交易價格較高;失控,直接看賬面價值;不涉及控制權,購買取決於交易價格,出售取決於賬面價值。對於非權益類資產,購買的賬面價值和交易價格較高,出售的賬面價值取決於此;如果不涉及負債,不適用凈資產的標準。2.同時購買和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和出售資產的相對比例,以較高者為準。3.在12個月內連續購買或出售相同或相關資產的,以累計金額分別計算對應金額(已完成重組程序的不計算在內);交易標的資產為同壹方所擁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範圍,或者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相同或者關聯資產。二。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1。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況。2.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轉讓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購買的資產應當是產權清晰的經營性資產。3.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利於改善公眾公司的資產質量,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組後可能導致公眾公司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特定業務的情形。4、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利於公眾公司的組建或保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三。主要資產的保密要求1。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制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並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2.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原則上應在相關股份停牌後或非轉讓時間研究、籌劃、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盡可能簡化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縮小知情人範圍。3、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在暫停轉讓相關股票後進行。四。重大資產重組註意事項交易流程備忘錄是企業重組過程中的重要記錄:1。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時,應當詳細記錄籌劃過程中各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審議和決議內容等。,並做好交易過程的書面備忘錄,妥善保存。2.參與每個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立即在備忘錄上簽字確認。更詳細的信息可以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