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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並不完全合法。

持股協議在持股雙方之間往往是有效的,但有效並不意味著完全合法。如果受托人因為身份有限制持股,或者受托持股對應的是擬上市或者擬上市的公司,那麽受托人可能要承擔公務員法、證券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

股票代銷是壹種常見現象,股票代銷協議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受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有效的股份委托協議對第三人可能無效。

而且,即使股份代銷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代銷人也會因為自身的身份和代銷股份對應的公司性質(上市或非上市)而面臨不同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對於委托書持有人和代理持有人而言,股份代理協議首先是壹份民事合同,雙方約定代理持有人以代理持有人的名義實際享有相應股份所對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名下登記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