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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銷的資格

股票承銷的資格

證券經營機構要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首先必須申請取得中國證監會獲準的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資格。有關這方面申請程序在國務院證券委1996年6月17日頒發的《證券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

1998年12月30日頒布的《證券法》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分類,並對可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作出新規定。

證券商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頒發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業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業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壹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證券經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超過10,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超過10;

(2)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