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6-08-10 08:53作者:admin來源:百變滕王閣(南昌)大學BBS(論壇)-前湖論壇&;考研論壇&;二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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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治和經濟背景
瑞典的全稱是瑞典王國。它是北歐的壹個經濟強國。在兩次世界大戰中,它的經濟沒有遭受太大損失。二戰後,瑞典的經濟增長率壹直不穩定。40年代末,60、80年代相對較快,50、70年代較慢。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瑞典經濟保持了壹定的增長,1997年其GNP的實際增長率為65,438+0.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GNP較高的國家,人均GNP從65,438到0,997,為25,932美元,排名第十。
瑞典的經濟是混合經濟。國有企業在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工業和礦業中占有很大比重。瑞典是西方國家中社會福利水平最高的國家之壹。由於社會福利的不斷擴大,盡管政府財政支出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不斷增加。
瑞典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是國家元首。其政府組織形式采用議會內閣制。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其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決定稅收和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國家行政管理。內閣是壹個行政機構,由總理和若幹內閣部長組成。總理由議會提名,經議會批準後任命。內閣受議會委托管理國家,對議會負責。中國有兩個平行而獨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統,兩者都屬於司法機關。
二、瑞典政府審計的起源和發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審計局,負責皇家財政、審計和控制。之後,瑞典政府審計經歷了壹系列變化。直到1920年,瑞典建立了中央政府審計機構,後改組為瑞典國家審計局,壹直延續至今。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審計、政府會計和政府管理。20世紀,瑞典走向福利國家,國家直接幹預人們的日常生活,如教育、醫療、醫療、養老保險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壹方面增加稅收,另壹方面擴大支出。因此,直到20世紀80年代,瑞典國家審計的重點壹直是對各種政府撥款和支出進行審計,以確保政府國民福利目標的實現。
20世紀七八十年代是瑞典國家審計發展的重要時期,以兩件事為標誌:壹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的頒布,為國家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為審計行為提供了基本規範。二是開始開展績效審計。20世紀60年代,國家審計機關已經開始實施績效審計,到80年代,績效審計已經成為普遍實施國家審計的主要內容之壹。
三。審計機構和審計員
(1)政府審計機構
瑞典的政府審計由以下人員和部門進行。
1.議會審計員
議會審計員由國民議會從議員中選舉產生,每年選舉12人,任期壹年。議會審計員負責審計國民議會和內閣的各部。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其成員是議會審計員的助理。
2.國家審計署
國家審計署是政府所有的機構,對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它不負責內閣審計,只審計政府所屬機構。除了審計,國家審計署還從事政府會計管理。因此,它既具有監察機關的性質,又具有管理機構的某些特征。
3.地方審計機構
瑞典地方審計機構和國家審計機關在各自政府層面的地位和隸屬關系不同。國家審計署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審計機構獨立於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對地方立法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瑞典地方審計機構分為兩級,壹級是省級,壹級是市級。兩級地方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和監督各自政府行政部門的財務和管理活動。瑞典國家審計局和兩級地方審計機構之間沒有關系。適用於國家審計署審計的法律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而適用於地方審計機構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審計:指導原則》。前者由議會制定,後者由地方議會制定。
(B)瑞典國家審計局的機構設置
瑞典政府審計活動主要是由瑞典國家審計署進行的,因此以下與瑞典政府審計相關的內容均以國家審計署為準。
瑞典國家審計局是瑞典最高的國家審計機構,也是政府會計的行政機關。它隸屬於內閣,對內閣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署的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審計長(領導委員會主席)、瑞典政府發展部長(領導委員會副主席)和至少6名其他成員。領導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由政府任命。審計長任期為6年,可以無限期延長。其他委員會的任期為四年。
領導委員會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國家審計署工作範圍內與規劃和實施有關的重大問題。
2 .與立法有關的重大問題。
3.有關重要的組織事務、內部工作方法或工作制度。
4.國家審計局向國會提交預算申請和其他重要的經濟問題。
5.員工的健康檢查、處罰(包括辭退)、起訴、調動和辭職。
6.審計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審計署下設五個部門,即秘書處、行政部、財務管理和會計部、財務審計部和績效審計部。每個部門下面都有幾個部門。此外,政府設立了壹個委托給審計辦公室的咨詢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由審計長和另壹名政府部長兼任。其他成員由政府任命。通常情況下,國會的幾個成員是顧問委員會,這樣國會可以更好地了解國家審計署的工作。
瑞典政府審計在機構設置上有以下特點:
1.議會和政府分別有首席審計官和審計機構,各有各的工作範圍。這種做法與英美等國家的立法模式、法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的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有很大不同。當然,這與瑞典審計局的地位有關。
2.建立了獨特的“行政模式”政府審計制度。瑞典的這種模式與前面提到的美國、英國、法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國家有很大不同。他們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要麽獨立於議會,要麽從屬於議會,但都是獨立於政府的。瑞典國家審計局是壹個純粹的內閣機構。因此其地位相對較低,審計獨立性也會受到壹定影響。
3.采取集體領導的方式。與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不同,瑞典國家審計署采用集體領導而不是個人領導,其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瑞典的這種做法和日本會計檢查所的做法是壹樣的。
4.根據業務內容設置審計部門。瑞典根據審計的業務內容設立了財務審計局和績效審計局。這種組織設置方式與前面提到的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有很大不同。他們的內部機構都是按照行業或者部門來設置的。瑞典國家審計署的這種做法便於按照審計類型開展審計,審計人員也容易掌握某類審計的規律,從而更有效、更深入地開展審計。但也存在明顯缺陷[點擊圖片在新窗口打開] 1),不利於被審計單位的系統審計;(2)容易浪費審計資源;(3)不利於審計人員的整體培訓。
(3)人員配備
除審計長外,瑞典國家審計署還有壹名副審計長、幾名審計長助理、五名主任以及300多名其他審計人員、會計人員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其中大部分從事審計工作。從絕對數量來看,瑞典審計局的人員並不算多,但從相對數量來看,瑞典是審計人員較多的國家。
培訓審計員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壹項重要任務。壹般來說,其員工需要經過壹定時間的良好培訓,但培訓時間較短。
四。工作職責和審核範圍
《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賦予瑞典國家審計局審計職責。瑞典國家審計局有以下三項職責:
1.會計管理
(1)制定政府部門計劃管理和會議管理的辦法,確定相應的管理標準。
(2)確保政府會計制度的有效性。
(三)頒布政府會計規章制度。
(四)管理中央政府的會計工作,審批會計報表和預算報告。
⑸檢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銀行的賬戶。
(6)做好財務統計。
2.預測管理。
(1)預測下壹財年的國民收入,用於編制國家預算。
(2)預測本財政年度的國家支出和下壹財政年度修正後的國家收入,用於補充國家預算。
(3)向政府和國會審計人員提交年度報告。
(4)向政府提交國家的決算和帳戶摘要。
3.審計方面
(1)檢查中央政府的行政工作。
(2)檢查接受國家資助的單位的贈款使用情況。
(3)查中央行政經費。
(4)檢查中央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活動。
(5)監督政府機構的內部審計活動。
(六)監督中央各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
(7)監督其他政府機構頒布重要規章的權力的行使。
4.國家審計局幫助中央政府培訓審計、會計和相關方面的相關人員。
從瑞典國家審計署的職責範圍可以看出,它是壹個像美國總審計局和英國國家審計署壹樣,既承擔審計職責又承擔其他職責的國家,但瑞典國家審計署的其他職責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都是英美所不及的。它不僅進行會計管理,還參與預算管理。這並不獨特,但也很少見。總的來說,審計部門的職責多種多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職責分散,甚至相互幹擾的情況。然而,瑞典立法者對此有獨特的看法。他們認為會計和內部控制所采用的標準是提高財務質量的先決條件。為此,他們將壹些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的職責分配給了國家審計署。
從審計內容來看,瑞典國家審計署長期以來主要從事金融審計。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越來越受到重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和財務審計與齊飛齊名,* * *共同構成了瑞典國家審計署審計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審計局與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日本壹起,在世界範圍內推動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動詞 (verb的縮寫)業績審計
瑞典的中央和地方審計機構都開展過績效審計,其中國家審計署開展績效審計已經超過20年。20世紀80年代以來,瑞典的績效審計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成為壹種相對規範的審計方法。隨著法律規定的完善和績效審計的成熟,績效審計在瑞典已經取得了與財政審計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審計署的工作中,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和財務管理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國家審計署的績效審計主要包括兩個階段,調查階段和深入調查階段。
1.調查階段
在調查階段,審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找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從而對以下問題形成自己的看法:
(1)被審計單位的活動目標是什麽?是否有適合標的的經營活動。
(2)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問題或薄弱環節。
(3)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了保證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制度。
為此,在這壹階段,審計人員主要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1)目標分析。在進行客觀分析時,審計人員應評價被審計方是否理解議會或政府為其經營活動制定的目標,被審計方經營活動的方向是否與目標壹致;業務活動過程中環境變化因素對實現規定目標的影響;工作結果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目標。
(2)經營活動分析。業務活動是指資源通過生產轉化形成成果的過程。這裏所說的生產過程是指制造產品的過程以及行政管理過程,國家審計署進行的經營活動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過程。
在分析業務活動時,審計人員應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生產率;工作或生產效果是否達到計劃中規定的目標。
(3)管理系統分析。管理體系分析的重點是確定被審核方的管理體系能否提供信息和方法作為管理決策的依據,被審核方的組織結構能否適應組織目標的實現。
在分析管理制度時,審核員應評價被審核單位是否建立並持續改進了其應有的經濟或行政管理制度;各種外部規範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的影響程度;被審計單位組織結構、人事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
2.深入調查階段
如果在調查階段發現需要進壹步分析和研究的問題,審核員將進行深入調查。否則,審計將在調查階段結束。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壹般僅限於調查階段的目標分析、業務活動分析、管理體系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在哪些領域,我們會對問題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不必重復所有的分析。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有以下特點:①核實調查階段發現的問題。②結合效果和效益說明驗證的問題。(3)提出改正或改進的建議。
近年來,審計署績效審計的重點包括:
(1)政府管控系統。
(2)需要改善組織管理、控制管理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動。
(3)其作用和任務需要進壹步明確的機構。
(4)政府采購部門的效率。
(5)政府部門使用電腦系統的效率。
根據上述瑞典審計署績效審計的程序和內容可以看出,瑞典審計署的績效審計與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美國的“三E”審計基本相似,但各有側重,主要強調經營活動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組織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在有效性方面,比美國“三E”審計中有效性的定義更廣,美國的“三E”審計僅基於計劃的項目效果,而瑞典績效審計的有效性涵蓋了生產活動的有效性和行政管理過程的有效性。
在績效審計方法上,瑞典國家審計署和英美等國家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壹樣,廣泛使用調查方法,在績效審計程序上,瑞典國家審計署註重跟蹤檢查。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國家審計局還將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檢查。審計局壹般要求被審計單位在6個月內報告審計建議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執行情況不滿意,或者被審計單位未能對執行情況采取行動,審計局還可以實施壹項特別的執行計劃或通知政府采取適當的行動。
瑞典國家審計署的這壹做法與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最高政府審計機關的做法相同,為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與財務審計相比,績效審計不是年度定期檢查,其內容不固定在財務報表所列的財務信息上,也不是固定的、單壹的方法。因此,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以及何時進行審計完全由審計署決定。
不及物動詞審計程序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制定審計工作計劃
瑞典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工作計劃包括:
(1)仔細分配所有審計工作,系統地把這項工作分成幾個部分,把被審計的資產分成幾個部分,說明要做的緊急事項。
(2)為每個部分設置審計項目,為每個審計步驟安排時間,並為所有審計項目分配審計員和合適的顧問。
(3)告知被審計機構內部人員,審計人員占用的時間和突發事項未列為審計程序要點。
2.內部控制評價
審計人員必須檢查現有的內部控制系統,以評估其可靠性,並為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範圍和目的提供依據。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可以使審計人員判斷某壹項目中是否存在有意或無意的會計差錯。在壹個具有完善內部控制系統的組織中,審計人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這壹系統,以確保會計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相應地將自己局限於檢查個別會計項目。對於內部控制系統較差的機構,審計人員必須檢查大型程序,以便對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做出正確的判斷。
3.評估和支持文件
審計師的結論必須依賴於原始工作文件和獲得的憑證。還必須明確指出工作文件已經過審計員的審查。憑證應該是充分的、相關的和決定性的。
完整性表明憑證必須是全面的,不壹定要認為審計人員所做的結論已經基於此或代表了某些事實。
相關性表明審計人員必須在他們的結論中邏輯地包括證據作為他們結論的基礎。
確定性是指就審計師結論的重要性而言,如果憑證失去了查詢的有效性,就應該對其進行批判性審查。
4.形成審計報告,報告審計結果。
在獲取充分、相關和確鑿證據的基礎上,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編制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壹份公開文件,壹般發送至:
(1)議會。
(2)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
(3)行政部門的機構通常是被審計單位。
(4)新聞媒體(報紙、雜誌、電臺、電視臺)。
瑞典國家審計署的財務審計程序與英、美、澳、日等國政府最高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相比,雖然有階段性的差異,但就其基本內容而言,基本相同。這些國家的審計程序有壹個明顯的特點,就是都非常重視審計計劃,審計工作計劃的實施離不開審計計劃。與作為司法模式的法國司法審計的審計程序相比,有壹個很大的區別是,法國審計法院有裁決程序,而瑞典國家審計署沒有。
就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而言,瑞典有其獨特性。在美國、英國等“立法模式”的國家,以及法國、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國家,審計報告提交給議會或國會,法國、日本等作為獨立模式的國家審計報告壹般同時提交給議會和政府。瑞典國家審計署不僅要向議會主管部門和行政部門報告,還要向被審計單位報告,可以說是對瑞典國家審計署報告程序的壹次大搜索。這種做法有利於被審核方了解國家審計部門的評價、發現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有利於被審核方及時改進。
七。審計報告
瑞典與美國、德國、日本壹樣,是通過各種渠道使審計報告充分發揮作用的國家之壹。重視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議會有選擇地在報紙或政府公報上公布國家審計署提交的審計報告,並根據議員和公眾的反饋對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處理。瑞典在充分發揮立法部門和輿論監督的同時,積極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向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加強對被審計單位的監督。此外,在績效審計中,審計署利用跟蹤檢查程序確保審計建議的落實。可以看出,瑞典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報告雖然不如法國審計法院的審計報告具有司法性,但還是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八、與私人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
瑞典的非政府審計由具有皇家貿易委員會認可資格的特許會計師或較低級別的註冊審計師進行。他們與瑞典國家審計局之間沒有任何聯系,他們獨立工作。
和其他西方國家壹樣,瑞典在政府內部設有內部審計機構,大公司也開展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內部審計機構不屬於國家審計機關,與國家審計局沒有組織關系,但在業務上可以協調工作。
九。總結和評估
瑞典是北歐的壹個經濟強國。政治上實行君主立憲制,采取“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由於其政治、經濟、民族和歷史傳統的影響,形成了獨特的政府審計制度模式——“行政模式”。這種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最高審計機構從屬於政府,受其領導並對其負責。與立法模式、獨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審計機構相比,其地位低下,其活動明顯帶有政府影響的烙印。但瑞典國家審計署的獨立性不會受到太大幹擾,因為審計對象是政府各部門和公共機構的代理機構。以瑞典為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不同於“立法模式”、“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 * *是世界政府審計制度的四種模式。前蘇聯和中國都屬於這種模式。
瑞典政府審計制度與其他國家審計制度的另壹個區別是,它在議會中有壹名議會審計員,負責對議會和內閣部門的審計。這壹設置與瑞典國家審計署地位較低有關,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這壹不足。毫無疑問,瑞典國家審計署在政府審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瑞典國家審計署在組織設置上有兩個明顯的特點:壹是重視集體領導的作用,其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第二,它根據業務類型來放置業務部門。這種方式容易按照業務類型開展審計工作,但不利於對某個單位進行系統審計,不利於全面培養審計人員。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職責範圍很廣,包括審計、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如此廣泛的職責範圍在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機構中極為罕見。過多的審計職責容易分散精力,在工作中相互幹擾。就審計範圍而言,無論是審計對象還是審計內容,它都屬於廣泛的國家,像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日本。
績效審計是瑞典國家審計署積極倡導的審計類型。就其內容而言,它與大多數國家的績效審計和美國的“三E”審計基本相同,但它強調的是效益和效率審計以及組織和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審計。從審計程序看,註重跟蹤檢查為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雖然瑞典國家審計署的審計程序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日本基本相似,但仍有差異,主要表現在提交對象上,這在其他國家極為罕見,除了向議會和政府部門提交審計報告。
瑞典通過立法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和跟蹤審計促進審計報告充分發揮作用。由於上述方式,審計報告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瑞典國家審計署和私人審計組織相互獨立,與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沒有領導關系,但要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