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集團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吉林省體改委吉改股批(1993)72 號文件批準,由吉林炭素總廠(現名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於1998 年11 月向社會公眾發行9000 萬股普通股股票, 並於1999 年3 月12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2005 年12 月1 日中國中鋼集團公司與吉林省國資委、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方簽署了《中鋼集團收購吉林炭素股權的協議》,吉炭集團以2.735 元/股轉讓所持有吉炭股份 15,018.00 萬股國有法人股給中國中鋼集團公司(占總股本53.09%)。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5 年12 月28 日,以國資產權[2005]1578 號《關於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轉讓問題的批復》批準了吉炭股份控股股東股份轉讓事項:同意吉炭股份的控股股東吉炭集團將所持有吉炭股份的國有法人股以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轉讓給中國中鋼集團公司。2006 年5 月15 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公司字[2006]79號文件下達了《關於同意豁免中國中鋼集團公司要約收購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義務的批復》,20 06 年5 月17 日在深圳證券登記分公司辦理完成股權過戶,正式進入本公司,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吉林炭素股權分置改革結合公司資產重組,重組方中國中鋼集團公司協助公司債務重組,實現公司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的每股凈資產增加1.07 元;同時,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可獲得吉林炭素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0.70 股股份及3 份認沽權利的對價安排,非流通股股東按相同比例向全體流通股股東支付總***840.343 萬股股份的對價安排,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日後第12 個月的最後5 個交易日內,每持有1 份認沽權利的流通股股東有權以每股4元(為股改說明書公告前3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的120%)的行權價格向中鋼集團出售1 股股份。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大會於2006 年4 月25 日順利進行並獲通過,公司於2006 年6 月2 日實施了股改對價。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