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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社保局醫療機構壹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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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鞍山市對原有的醫療保險政策進行了壹定的調整。

刪除部分:

★在職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齡計算值為準,年初壹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賬戶記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壹調整;

解讀:隨著鞍山市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建成並成功投入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已輸入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年齡信息等)為依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自動調整劃入職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比例,克服了以往只能在年末手工調整的不足。

★在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的選擇上,參保職工可選擇於1———5家不同層次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診醫院,待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建成後全部放開。

解讀:隨著鞍山市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建成並成功投入使用,參保人員可持IC卡在全市任何壹家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刷卡就醫、購藥。

修改部分

★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累計為2萬元。

修改為: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實際最高支付限額的標準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為準。

解讀:根據國家和省醫療保險政策的規定,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鞍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今年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累計為2.4萬元。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是在統籌基金支付前按規定必須由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額度。按醫院等級A、B、C標準劃分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分別確定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參保職工年度內第壹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全額支付起付標準,第三次住院以後(含第三次)起付標準相應減半。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修改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控制在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0%左右,參保職工壹個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逐次遞減。

解讀:在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為降低參保人員就醫的個人負擔,鞍山市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準(按A、B、C級定點醫院)仍暫定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

★發生在門診的特殊病種及其治療(精神病,癌癥放、化療,重癥尿毒癥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緊急搶救後死亡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有關規定進行報銷。

修改為:發生在門診的特殊病種的治療費用(精神病,癌癥放、化療,重癥尿毒癥腎透析、腎臟移植、肝臟移植、骨髓移植手術後服抗排異藥)、緊急搶救後死亡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有關規定報銷。

解讀:在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為降低肝臟移植、骨髓移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將兩項病種手術後發生在門診的服抗排異藥治療費用納入特殊病種報銷範圍,使特殊門診病種由原來的四種增加為六種。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進行審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範圍內,提出的個人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進行審定。

★定點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制定本藥店具體管理制度。

修改為:定點零售藥店必須獲得GSP達標認證,配備執業藥師,制定本藥店具體管理制度。

合並部分

★市內轉院的原則是雙向轉診,從高等級醫院轉向低等級醫院時,不需要再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低等級醫院向高等級醫院轉診時,起付標準應補齊差額部分。

★參保人員因病需轉往外地治療,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合並為:參保人員應當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確需轉診的,須履行審批手續。(壹)在本市各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的,由轉出醫療機構批準;(二)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治療的,由轉出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概念解讀

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包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定點單位以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掛有“鞍山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鞍山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銅牌為主要標誌。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征繳,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同負擔。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壹)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季工資總額為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為扣繳。退休人員不繳費。從事季節性生產、經營的單位,其繳費基數按上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職工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三)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時,必須為本單位的各類離崗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各類離崗人員個人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離崗人員與用人單位有協議的,也可由離崗人員繳納全部醫療保險費,並統壹由用人單位代為收繳。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適當調整。繳費基數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保值收入;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財政補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外,其余均納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發生在門診的特殊病種及其治療和緊急搶救後死亡的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按用人單位繳費進度實時劃入。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為職工個人上月工資收入的2.5%(含個人繳費)。46周歲以上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為職工個人上月工資收入的3.3%(含個人繳費)。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為退休人員個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於上年社會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會平均退休金計算。

職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購藥費用,也可用於支付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住院醫療費用的個人自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