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企業主要方式和渠道
壹、內地企業到境外直接上市(IPO):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中國內地的企業法人通過在香港首次發行股票(H股),或者在紐約首次發行股票(N股),或者在新加坡首次發行股票(S股)的方式直接在境外獲得上市資格。如青島啤酒(H股)、中新藥業(S股)等。
二、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IPO、紅籌股)
中國大陸之外的法人公司或其他股權關聯公司直接或間接享有中國大陸企業的股權權益或者資產權利,並且在中國境外直接上市的方式。如裕興電腦在香港上市、大眾食品在香港上市等。
三、境外買殼上市或反向兼並中國大陸或中國大陸之外的企業法人
如中信泰福在香港買殼上市、浙江金義在新加坡買殼上市。北美特別是加拿大市場壹般采用反向收購(RTO)的方式實現掛牌上市
四、國內A股上市公司境外分拆上市
如A股公司同仁堂、復旦微電子、青島桓玉等分拆子公司以H股方式在香港創業板上市。
五、存托憑證(DR)和可轉換債券(CB)
如青島啤酒、上海石化儀征化纖等八家,他們的主掛牌在香港,同時通過全球存股證方式(GDR)和美國存股證方式(ADR)分別在全球各地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流程
根據企業質地和不同的項目及操作模式等因素,對上市流程做出適當調整。解釋權及修改權歸本公司所有,並保留做出相關調整的權利。工作流程基本如下:
第壹階段 初步洽談
(1) 初步接觸的主要形式是投資控股集團代表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接觸洽談,建立初步聯系。
(2)投資控股集團代表了解企業狀況。重點關註股權結構、所屬行業及行業地位、銷售額、凈利潤、凈資產、募集資金量、募集資金投向、預計未來2年或1年的業績,企業自身的打算與設想等。
(3)投資控股集團代表將根據企業的初步信息,做出簡單的判斷並提出初步建議。
第二階段 簽訂《委托境外上市意向書》
投資控股集團代表與企業達成境外上市的***識後,雙方簽訂《委托境外上市意向書》。本公司代表將向企業提供所需資料文件的目錄,並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對該目錄進行調整修改。如涉及到雙方資料的保密問題,則需簽署《保密協議書》。
第三階段 上報《境外上市推薦報告》
在獲得企業詳細資料並實地調研後,本公司代表將進行內部初審並制作《境外上市推薦報告》,遞交美國總部評審。當獲得美國總部明確意向後,投資控股集團則發出商務函正式通知中國企業。
第四階段 盡職調查
投資控股集團將派專業人員赴企業進行詳細實地調研考察,主要包括綜合盡職調查(法律、行政、經營、生產、管理等方面)與財務盡職調查。完成三表壹書的全套正規文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商業計劃書﹚。
第五階段 簽訂委托上市合約
在完成境內全部上市程序後,投資控股集團會安排代表與企業的法人代表簽訂《委托上市合約》,正式啟動上市程序。
第六階段 財務的境外審理
由資深財務專家對帳目進行合理的梳理和規範,使其符合美國會計準則(US GAAP)。
第七階段 境外文件制作
根據境內提供的文件資料,翻譯制作出符合國際規範的英文商業計劃書和其它的文書如:三表、財務架構、發律架構、商業計劃書、股權交換、合並文書、公證書等(均由境外完成)。並協助企業註冊離岸公司或由企業自行註冊離岸公司。
第八階段 境外申報
向美國證監會(SEC)申報。包括8K、Form3、Form4、13D、10Q。並取得股票代碼及登記號。
第九階段 首期私募融資(PIPE)
(1)私募準備工作:對上市公司進行形象建設與財經攻關,包括VI設計、專題片制作、專題報道、新聞發布會、安排路演等。
(2)投資控股集團利用客戶資源優勢及專業優勢,幫助企業向機構投資者、基金、個人投資者進行掛牌交易前的私募融資。遵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境內私募僅限於企業內部之特定人員,人數限制在200人以內。
第十階段 上市後的工作
(1)當企業獲得首批資金,用於企業發展後,投資控股集團為企業上市後的股價的穩定繼續做作維護工作。
(2)投資控股集團將推動股價,力爭讓企業融得更多的資金,為企業快速發展和早日成功升板打下基礎。 第壹,探索壹條循序漸進、逐步與國際接軌的改革路子。特別是在法人制度、企業制度、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和國際標準等方面,逐步縮小距離;
第二,推動國有企業向股份公司以及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主要是通過資產剝離、資產折股、資產評估,以及規範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董事的責任化方面進行轉換等;
第三,為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現代化提供了保證,推動了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變革;
第四,促進中國的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有利於規範中國資本市場。同時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為國有企業改造,整體推動國民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