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如果能自己毫無限制的回購自己的股票,並且自由的買賣的話,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太不公平了。上市公司上市的目的是融資,融資的目的是搞好企業發展,如果開放了隨意的回購和買賣,無非等同於讓上市公司自編自導還自演了,最後利潤還歸自己,所有的劇本都捏在上市公司手裏,這是不可能出現的。
並且公司如收購本公司的股份,意味著它變成了自己公司的股東,使公司具有雙重身份,這會給公司帶來壹系列的問題,並使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壞,導致侵犯其他股東的權益。公司在整個存續期間必須經常維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現實財產,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則違背了股本充實原則,因為它必然會造成公司現實財產的減少,可能導致侵犯債權人權益的後果
所以上市公司在壹般情況下是堅決不得回購自己的股票,也不允許母子公司循環持股的!
:公司法中規定了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股票收購存在的風險:收購者成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東的相應的權利,但須承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有鑒於此,在這種股份買賣協儀簽訂以前。收購者必須對該公司債務調查清楚。收購後若有未列舉的債務,可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