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股份回購與減資的區別
公司股份回購是通過大規模回購公司發行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壹種防禦性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首先要符合回購股份的條件。回購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為: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回購次數需在10天內註銷)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回購的股份應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股份獎勵給公司員工。必須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回購數量不能超過股份總數的5%。回購的錢必須從稅後利潤中支出,回購的股份必須在壹年內獎勵給員工。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回購股份應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主要方式有現金,或債轉股,或優先股換普通股。股本減少有兩種基本形式:壹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取後者持有的股份;第二,通過出售債券,該公司用籌集的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
第二,減少資本
但無論盈余資本是否低於法定標準,公司減資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來看,應滿足以下條件之壹:公司資本過多,原公司正式資本過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公司遭受了嚴重的損失。
公司減資會有法律程序,有具體方法。
第壹,減資有法律程序。
股東大會決議。決議內容包括:①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②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四)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當註意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變更登記。
二、公司減資的具體方式和登記材料
減少出資總額,改變原出資比例;在不改變出資比例的前提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額。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式可以混合使用。註冊材料:投資者申請書;(原件)、企業董事會決議;(須經董事會壹致通過)(原件)全體股東關於減資的協議(獨資企業決定減資);(原件)、全體股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非個人獨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決定(個人獨資企業);(原件)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的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人清單);(原件)、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正常納稅證明;(原件)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說明;(董事長簽字蓋章)(原件)省級以上報紙的減資公告;(原件)通知債權人收到;(原文)
三、公司減資
公司減資受到嚴格限制,做出這種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減資程序中,減資協議必須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確保債權人有機會清償或要求擔保。最後,減資後的剩余資本必須符合法定限制。如果不通知債權人,將導致嚴重的程序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