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中,既有a股,也有b股,a股包括國家法人股、社會法人股、員工股和社會公眾股,b股包括外國法人股、外資股、境內社會法人股和境內個人股。因此,有許多主體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系。這些主體持有公司的股份,也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因此他們應該有權參與公司治理,以達到自己的投資目的。然而,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有不同的投資利益,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利益沖突,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因涉及面廣而變得更加復雜。
股權結構以國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特別是國有股為主,股權結構不合理。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新建的。再加上《證券法》規定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其國有凈資產的換股比例不得低於65%,使得新公司的股權結構呈現出國有股占主導地位。國家關於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的規定,從制度上保證了國有股的絕對主導地位。
於是,市場上出現了這樣壹種現象:持有流通股的大部分股東承擔了公司經營業績導致的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卻難以行使作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而持有國有股和法人股的股東壟斷了公司的權力,而不必承擔股票市場的風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現象。上市公司的債務大部分來自貸款和應付款,債務融資比例較低。綜上所述,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權結構、債權結構和董事會結構。債權人也可以通過債務協議的方式對董事會施加壹定的影響,這種影響最終會體現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在國外,債務融資因其成本低、債權人無法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決策和年終利潤分配而受到廣大上市公司的歡迎。然而在中國,情況正好相反。雖然《證券法》中上市公司發債的條件比申請配股寬松很多,但能申請發債的公司很少。綜上所述,國有股絕對控股地位的現狀很好的說明了這壹點。即使上市公司給出10到10的高配股比例,流通股比例與國有股和法人股比例仍相差甚遠。另外,流通股股東多為中小散戶,股權分散,配股根本無法撼動國家的控股地位。我們國家的股東似乎完全可以容忍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紅的行為,使得股票融資的成本甚至小於同期債券融資的成本,上市公司當然會偏向前者。
董事會中內部董事占絕大多數,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導致權力失衡。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股份數代表所持票數,所以控股股東通過推薦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參加董事會來控制董事會。中國,中國的大多數上市公司占據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國家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有優勢,而代表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的董事在票數上處於劣勢,使得董事會的表決決策機制形同虛設,造成公司治理的“無效區”。董事會通過聘用符合自身利益的管理者,達到層層控制公司的目的。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董事和經理都是由控股股東任命的,他們代表股東行使了過多的權利,甚至有很多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總經理代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評價自己,成為名副其實的“內部人控制者”,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全失效。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損害了大股東自身的利益。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也就是企業資本的所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壹旦投入企業,就成為企業的法人財產,出資人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權、依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權、聘用管理者權、股權轉讓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和其他所有制資產壹樣,必須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還應具備壹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為了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壹步明確SASAC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也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股東與企業法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與代理關系。SASAC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繼續按照隸屬關系的行政幹預,“老板加婆婆”的現象會愈演愈烈,企業會被處死,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SASAC比過去的政府部門擁有更多的權力,問題可能會變得更加復雜,壹旦決策失誤,損失會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SASAC必須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國有資產運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價、檢查和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運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也在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經逐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和員工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索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和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的壹項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壹股獨大,控股股東很容易利用其控股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經營,直接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要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壹股獨大”的局面。然而,國際經驗表明,過於分散的股權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積累的真實產權狀況,提倡和促進國有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的多元化、分散化和公司化。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良好的制度體系和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我們需要壹個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壹個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壹個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監督機制。我們不僅需要完善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律法規,以及高效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督機構和自律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的效率不高。所有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完善和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