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買賣股票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要交納印花稅。
印花稅:
按照成交額的1‰繳納印花稅,並且是賣方交,買方不用交。如果成交額100000元,就要繳納100元的印花稅。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交印花稅。
從該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並且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享受優惠之後的算法。具體情況如下:
1、個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按20%的稅率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10%的稅率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