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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操縱股票價格罪

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中華人民***和國 刑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