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次數沒有上限,每次增發股票的數量是有上限的,增發數量不超過本次增發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增發新股的條件:
為完善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行為的約束機制,現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有關條件作出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近壹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發行前最近壹年及壹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
五、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董事會增發提案的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計算依據。
擴展資料: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是指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和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以下簡稱“增發”)。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前條所述新股,應當以現金認購方式進行,同股同價。
第四條
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新股發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上市公司申請以其它方式發行新股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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