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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與競價交易制度的區別

1、兩者的參與主體不同:做市交易的參與主體是投資者與做市商,競價交易的參與主體是投資者與投資者。

2、報價機制不同:做市交易由做市商來報價,參不參與取決於投資者;競價交易則由買賣雙方報價,並按照壹定的規則產生成交價。

3、適用的市場不同:做市交易適用於場外交易市場,競價交易則適用於場內交易市場。

具體如下

(1)交易對手方不同導致做市商制度的成交效率更高。競價制度中,投資者交易的對象是市場中的其他參與者,因此當投資者賣出壹定份額的股票,尤其是大宗交易的話,必須存在購買的對手方才能經電子系統撮合成交。做市商制度中,投資者可以直接與做市商進行交易,進而大幅縮短成交用時。

(2)價格的形成機制不同,做市商制度下的價格更加透明。競價制度中,證券交易價格的形成是由買賣雙方直接決定的,買賣指令的流量是推動價格形成的根本動力通過證券交易雙方成交產生價格。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必須事先報出買賣價格,而投資人在看到報價後才能下達訂單,因此股票價格相對更加顯性透明。

(3)交易成本不同,做市商制度對投資者造成額外的交易成本。競價制度中,由於證券價格是單壹的,所以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只有付給經紀人的手續費。做市商制度中,由於市場中同時存在著賣出價格與買入價格,二者之間的價差也是投資者需要擔負的交易成本,即獲取做市商提供“即時性服務”的額外費用。

做市商和競價交易是兩種不同的證券交易制度,它們之間存在以下的區別:

1、做市商制度采用報價驅動,就是由大型的證券公司充當做市商,買賣指令都是發到他這的,所以做市商看情況選擇要不要買進,就是做市商先自己買進來,有賣單了再賣出去,這種情況下買的股票都是做市商報給妳的價位買的。競價制度采用指令驅動,直接買賣雙方操作,投資者賣了壹張股票,那頭必須有人買才能成交,是用電子系統撮合成交的。

2、做市交易的參與主體是投資者與做市商,競價交易的參與主體是投資者與投資者。

3、做市交易由做市商來報價,參不參與取決於投資者,競價交易則由買賣雙方報價,並按照壹定的規則產生成交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三條 第四款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準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