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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保證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交通建設項目,是指依法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和城際鐵路項目,但不包括專用公路、專用航道、軍港、漁港和搶險救災工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人員、執法車輛和裝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施數字檔案、推進系統互聯和數據共享、整合監控平臺等方式,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服務質量。

鼓勵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通過信息化應用,提高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自我管理水平。第二章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義務第六條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建立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通過技術進步和工藝改進,預防和減少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第七條交通建設項目實行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對工程設計壽命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關責任,對工程建設期間的安全生產承擔相關責任。

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崗位責任登記制度,按照規定填寫責任登記表;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責任登記表包含在項目文件中。第八條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工程量清單計價,其清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投標人在承接工程時不得以低於成本價報價。評標委員會對報價的合理性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招標人做出說明。第九條交通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安全生產要求,施工招標文件還應當載明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施工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費用提取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在工程報價中單獨列出,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經監理單位審核、施工單位確認後在報價範圍內據實列支。實際工程量超過合同約定工程量的,應當在根據實際工程量和費用提取標準確定的數額內如實收取安全生產費用。第十條禁止用人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交通建設工程分包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交通建設工程允許分包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合同中未明確工程分包,且工程內容依法允許分包又需要分包的,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分包方案,明確擬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分包方案應經監理單位審核,並報施工單位批準。

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檢查分包合同的內容及其執行情況。第十壹條施工單位與其他單位就工程內容實施勞務合作,應當選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以勞務合作、設施設備租賃等名義分包工程,不得與同壹投資人設立的不同單位簽訂工程內容相同的勞務合作合同和設施設備租賃合同。

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勞務合作合同、設施設備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