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的所有權沒有變化,收益權也沒有變化,還是歸股東的。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及貸款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足額、及時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後,由雙方***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物登記證明。
第三十壹條 在質押合同期內,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後,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於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多余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壹,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並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物、置換質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壹)質物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之壹。
第三十三條 用於質押股票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物歸還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壹起質押。
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物壹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