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某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壹只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壹原始所有者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8.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9.本基金持有同壹資產支持證券(指同壹信用等級)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壹原始所有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總規模的10%;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基金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本基金申報的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份總數;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額不得超過前壹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1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將不受上述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化、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支付等因素以外的原因導致本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65,438+0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符合上述標準。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