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稅收方式有 1、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 企業股權轉讓 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壹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壹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 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 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 。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3、 企業所得稅 。 企業 股東轉讓股權 ,會涉及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收入。《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範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 4、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 征收營業稅 。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壹百四十壹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