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的文件應符合法律規定。發行人向監管機構申請證券發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信息披露準則提交相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行人提交的文件和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要求的,審計機關有權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2)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定條件進行審計。不同類型的證券有不同的發行審核條件。審核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不合理地附加新的條件或者要求。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三)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文書和格式進行審計。發行人應按照審計機關公布的法律法規提交文件。鑒於目前的實質審查機制,為核實與披露信息相關的情況,審計機關有權要求發行人提供輔助材料。
(四)審批程序公開,依法接受監督。《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審批程序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第184條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應當公開;根據調查結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還應當公布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上述規定不僅重申了公開原則的適用,也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
(5)審計程序應符合法定審計期限。《證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證監會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證監會受理的申請必須是申請人依法提交的申請,文件齊全,格式符合要求。提交的文件存在遺漏或者格式錯誤的,不構成被受理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其補正或者補充。明確規定適當的核準期限是證券發行核準制度的內在要求,體現了申請人的利益,有利於?除了審核工作的草率草率,有利於防止“久審不驗證”。
(六)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審計程序直接關系到申請人的切身利益,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是實現審計程序公正的基礎,審計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必須確立。《證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參與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核準發行的股票,不得與發行申請人私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