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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可以作為質押財產權嗎?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國的質押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權利質押和動產質押,其中動產質押出現的較早。比如早期的典當行就是典型的動產質押,權利質押是通過資本市場產生的。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哪些?對於大家提出的這個問題,我們來為大家解釋壹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哪些?

(壹)證券質押

廣義的證券是指代表民事權利的證券,行使民事權利需要持有證券。現代生活中有很多廣義的證券,比如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包括陸運提單、海運提單、空運提單,甚至多式聯運提單和無船承運人提單。有價證券還包括股票、倉單、債券以及各種交通票證,如船票、船票、機票、購物券、電影票等等。

根據我國法律,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的證券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基金份額和權益。

根據我國法律,證券質押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有權利證書的,質押在權利證書交付時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在有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知識產權質押

知識產權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包括著作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壹些具有產權性質的權利,可以轉讓。因此,《物權法》的上述規定將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視為質權。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三)債權質押

壹般債權能否質押,值得商榷。壹般債權,即非證券化債權,並不像債券、票據那樣作為權利的商業憑證出現,而主要是作為合同債權出現。壹般債權作為物權,原則上應當質押。

根據法律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

(四)其他權利質押

我國法律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

二、權利質押的特征是什麽?

權利質押是我國現行立法認可的兩種質押方式之壹。與動產質押相比,權利質押具有以下特征:

(壹)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押的客體是有形動產,而權利質押的客體是無形財產權。

(2)宣傳方式不同。動產質押以轉讓有形占有為公示方式,權利質押以轉讓權利證書的占有或履行登記為公示方式。因此,動產質押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權利質押的公示方法是概念的、抽象的。質權人基於這種抽象方法取得的對質物的占有,也稱為準占有。

(3)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主要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實現,除這些方式外,權利質押還允許質權人以代位方式向債務人行使質權。

第三,規定權利質押範圍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