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米月傳奇》播出不久,影片起訴原作者先占權。
距離《米月傳奇》播出還有不到10天。昨天下午,《米月傳奇》制作人訴小說原作者蔣勝男壹案在潮陽法院開庭,原、被告均委托律師出庭。由於涉及商業秘密,此案不公開審理。庭審結束後,雙方律師接受了媒體采訪。
原告律師稱,編劇蔣勝男女士已於2012年8月與星格拉影視文化傳播公司簽訂了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承諾小說原著僅在電視劇《米月傳奇》播出的同時發布。2013年6月,華爾影視有限公司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米月傳奇》等轉讓協議。,約定華爾影視有限公司永久、完全接受星格拉公司享有的《米月傳奇》電視劇本的全部版權及將其拍攝成電視劇的權利。“但被告提前發行了小說《米月傳奇》,故要求其停止出版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如果合同之間的日期不壹致,口頭約定的話可以提前公布。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庭審中,被告姜女士委托代理人辯稱,姜女士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的《電視劇創作合同》及《補充協議》日期倒推,實際簽訂時間為2013年7月。星格拉公司與華爾影視公司簽訂的兩份相關協議均於上述日期之前的2065438+2003年6月簽訂。我認為興格拉公司與華爾影視公司有關聯,兩個協議不真實、不合法,且興格拉公司將其債權轉讓給他人,未盡到告知我的義務,因此與我義務相關的內容對我沒有法律效力。華爾影視公司依據上述兩份協議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2年8月28日,我直接與華爾影視公司簽訂了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沒有約定小說不得早於電視劇上映。2014,17年7月7日,在導演鄭小龍等人的見證下,制作方已經明確同意小說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綜上所述,小說出版不構成違約,公開道歉不屬於合同糾紛民事責任形式,請求法院駁回華爾影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