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下投資者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其他投資者。”二、刪除第十條第四款。3.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網下和網上投資者認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後,應當按時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網上投資者在12個月內連續三次中簽未足額繳款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申購。”
“當網下和網上投資者認購的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總數低於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可以暫停發行。”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除本辦法規定的暫停發行情形外,發行人與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暫停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提前披露。暫停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以重啟發行。”4.第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網上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無需繳納認購資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