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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2017)

1.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采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低於4億股(含)的,網下首次發行比例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份數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首次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份數的70%。其中,不低於網下發行數量40%的股份應優先用於通過公開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 並應當向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險基金(以下簡稱保險基金)安排壹定比例的股份。 公開發行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基金的有效認購不足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將剩余部分配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

“網下投資者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其他投資者。”二、刪除第十條第四款。3.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網下和網上投資者認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後,應當按時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網上投資者在12個月內連續三次中簽未足額繳款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申購。”

“當網下和網上投資者認購的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總數低於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可以暫停發行。”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除本辦法規定的暫停發行情形外,發行人與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暫停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提前披露。暫停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以重啟發行。”4.第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網上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無需繳納認購資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