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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報披露規則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即七、八月份)。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為在指定報刊披露其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正文。中期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財務會計報告等。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壹)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六)財務會計報告;(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