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其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權轉讓的類型:股權轉讓是指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約定發生的股權轉讓。由於股權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股權轉讓應當是壹種合同行為,必須以協議的形式表示。
(1)股份轉讓和股份過戶
股份轉讓是指持有股份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股份的轉讓。股份轉讓按股份載體不同可分為壹般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壹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份形式進行的股份轉讓,實際上包括已出資但未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也包括已認購但未支付股價因而不能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可以進壹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和不記名股票轉讓、紙質股票轉讓和無紙化股票轉讓。
(2)書面股權轉讓和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以書面形式進行。壹些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甚至是特殊的書面形式(公證)。但非書面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的形式,通過非書面形式可以更有效、更快捷地進行。
(3)即時股權轉讓和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著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受讓方付款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而那些有特定條款或條件的股權轉讓,就是保留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在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了規避這壹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在附期限公司成立1年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訂的有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均為預期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