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也有規定,不能操縱價格。
我國修訂後的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①單獨或者串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集中資金、股份或者信息優勢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期貨合約,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鑒於單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情節嚴重,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的這壹規定,筆者認為,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嚴重行為。
莊家操縱股市是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然而,多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操縱股市的情況很多。壹是有些年份在支持國企上市的政策導向下,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券商和基金公司努力維持股市的高價,讓國企有更高的發行價;二是部分機構(包括證券、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在股市運行中獲利,單獨或聯合操縱多只股票;第三,壹些個人為了獲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打著機構的幌子使用機構資金。如果他們成功了,大部分收益將歸個人所有;如果他們失敗了,損失將由這些機構承擔;第四,壹些個人不僅通過“提供”代理機構的信息獲得巨額“信息費”收入,還為經銷商聯系了壹批追隨者。
雖然股市也是壹種市場行為,但股價反映的是供求關系。當供大於求時,股價就會下跌,反之亦然。但它帶有很強的人為色彩,因為股市裏有不同的客戶,每個客戶同時買入賣出,所以這個世界的供求關系往往存在很大的虛假因素。為了澄清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區分股東:
散戶:用很少的資金少量買賣股票的普通投資者。
大戶:手裏握有大量資金,大量投資股市,大量買賣股票的投資者。
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從事股票交易的法人。
莊家:指實力雄厚,能通過大量買賣影響某種股票價格的大戶。
主力:指實力雄厚,能夠通過大量買賣股票來影響整個股市股價的超級大戶。但實際上,主力往往是幾個莊家的聯合行動,會對市場產生影響。
我們也可以簡單地把股市中的各種力量理解為兩面。壹方是試圖操縱股市波動的莊家或主力,往往由某些機構組成;另壹方面,普通投資者跟風。銀行家或主力買賣股票的方式和普通投資者完全不同,因為他們是在爭取差價,他們手裏握著幾千萬或幾億的資金。如果他們在買入某壹只股票時壹次性投入太多資金,股價就會漲得太快,原本願意低價賣出的人也會擡高價格賣出,這樣就無法達到低價買入股票的目的。所以他們壹開始買入的時候,總是買入股票,低價賣出壹部分股票,讓股價漲不起來。當他們買了足夠多的股票,或者手中有足夠多的籌碼時,他們就會開始擡高股價。他們投入資金來保持股價上漲,從而吸引更多的人購買這種股票。為了讓這次股價上漲更“合理”,他們壹開始就應該選擇那些有潛力、有題材的股票,然後再煽風點火,火上澆油。直到這個股票和價格上升到壹定高度,市場充分活躍,他們才在賣出自己的股票,我們稱之為“分銷”。這時,為了不讓股價下跌,制造市場活躍的假象,他們賣出股票,同時買入壹部分,這就是所謂的“逆勢”。因為買賣雙方都是壹樣的,沒有什麽損失,反而吸引了大量的追隨者。這個時候我們會看到買賣這種股票的人都很熱情,但是股價不漲反跌。等到莊家差不多出貨完了,他會把手裏的籌碼全部拋出。這個時候我們會看到股價不斷下跌,只會止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之為“跳水”,是指股價因為莊家的拋售而壹路下跌。
這是莊家操縱股價的三部曲:
1,降低價格偷偷吃;
2、煽風點火,拉高股價;
3.高價賣出獲取差價。
了解莊家對股票的操縱,是了解整個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關鍵。只有明白了這壹點,才能不盲目跟風,在股市的大起大落中隨時保持清醒的頭腦。
“炒股”這個詞確實形象地描述了炒股現象。正是在眾多莊家的帶領下,股價被“炒”得越來越高,而且不斷升溫。而我們越是想在這個市場越是火熱,越要保持冷靜和清醒的頭腦,不要被各種假象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