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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金針菇的企業應交納哪些稅

金針菇企業是屬於農業類的,國家大力鼓勵農業發展,可以享受很多優惠政策,我給妳簡單的摘錄點:

促進農業稅收優惠政策

壹、 營業稅優惠

(壹)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二)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從1996年1月1日起,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政府儲備糧油是指國家儲備糧油(包括“甲字”儲備糧油、“五零六”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國家臨時儲備糧油,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為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

財政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貼息、費用補貼收入。(財稅字[1996]68號)

(四)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國稅函[2008]212號)

(五)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國稅函[1998]82號)

(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1994]2號)

(七)對農業科研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蘇地稅發[2002]29號)

(八)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8〕277號)

(九)對農村信用社金融保險業務收入營業稅按3%的低稅率征收。(財稅[2004]35號)

(十)對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42號)

(十壹)關於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征稅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42號)的規定,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在試點期間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的營業稅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的政策執行。本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蘇地稅函〔2008〕376號)

(十二)對承儲企業保管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04號)

(十三)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包括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十四)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5]108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農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範 (財稅[2008]149號)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4〕13號)

(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壹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國稅發〔2004〕13號)

(三)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四) 政府獎勵的免稅政策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四、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壹)直接用於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國稅發[1999]44號)

(三)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四)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6]第186號)

(五)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六)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8]81號)

(九)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7號)

(十)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十壹)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免稅收入政策

1、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的符合條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二)小型微利企業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符合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133號)

(三)公***基礎設施項目政策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政策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五)技術轉讓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六)加速折舊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七)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政策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壹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八)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九)技術優惠政策

1、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十)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財稅[2005]180號)

(十壹)其他政策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

二、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壹)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24號)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壹律免征房產稅。(財稅地字[1986]8號)

(三)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四)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財稅地字[1986]8號)

(五)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六)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七)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八)困難企業的房產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審核,報市、縣政府審批後,可以免征或減征。(通地稅發〔2009〕19號)

(九)困難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免征或減征。(通地稅發〔2009〕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