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借貸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無限責任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投資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制關系的股東發行的證券,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不正當證券交易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
(1)股票型基金應有6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股票;
(2)債券基金應當有8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債券;
(3)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換債券、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以下的公司債券、境內信用等級在AAA以下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票據;
(4)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或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5)貨幣市場基金和中短期債務基金不得投資流通受限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