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重組計劃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結合企業改制的目標,通過合並、分立、轉產等方式對原有經營範圍進行重新整合。
2.人事重組計劃
指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包括職工分流、離退休人員管理等。
3.資產重組計劃
根據改制企業產權界定結果和資產評估確認金額,確定股本設置的基本原則,包括企業凈資產的歸屬和處置、是否存在增量資產投資、增量資產投資者情況等。
4.股東結構和出資方式
包括改制企業股東名稱、出資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等詳細情況。
5.股東簡介
包括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基本信息。如有職工持股會等其他形式的股東,應詳細說明具體構成、人數、金額、出資方式等。
6.建議的重組方向和公司治理結構
選擇哪種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還是其他形式。
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改制企業的組織結構及其職權,包括最高權力機構,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是否設立執行董事和監事,以及管理層的設置等。
(4)下屬企業信息
下屬企業(法人、企業)數量、具體名單、經濟性質、登記表。如果下屬企業有兩個以上層次的結構,即下屬壹級企業也有壹個或幾個層次的企業,應詳細列出層次和結構。
根據“企業改制,其下屬企業資產納入改制範圍的,應當壹並進行改制登記”的要求,擬改制的法人、非法人企業、與他人設立的合資企業應當共同參與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參照上述企業改制方案制定。未納入改制範圍的下屬企業(含合資企業)應先辦理隸屬關系的變更和轉移手續,並辦理變更登記。控股或被控股重組企業的資產不進入重組範圍的,應當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轉讓其股份;納入改制範圍的,在企業改制登記完成後,只需辦理股東名稱變更登記。
二、資產重組的方式
原有企業改制,無論是整體還是局部,壹般都是將企業從單壹投資者變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多元化投資者。這種投資者的多元化可以通過現有資產的處置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新資本的投入來實現,統稱為企業重組。目前,企業改制過程中有幾種資產重組方式:
1,增量吸收。企業的全部存量資產作為改制企業的壹部分資本投入改制企業,其他註冊資本依靠吸收新股東投資,即資本增量依靠外部註入。這種重組方式適用於原有資產清晰、投資主體單壹、企業發展良好、資金缺乏的企業。
2.凈資產削減。企業評估完成後,擬將凈資產作為改制企業的註冊資本,不需要註入新的資金,因此可以將部分凈資產切割出售給其他企業、個人或本企業職工。此時,企業的存量資產雖然沒有動,但是資產持有人發生了變化,所以企業的資產由單壹變成了多元。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進壹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幹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進壹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補充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43號)
3.出售零資產或負資產。經評估,企業凈資產為零或負值,原資產持有人(組織者)可以將企業及其負債以零價值方式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在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同時,將繼承企業的負債。新股東購買企業後,必須對新購買的企業重新投資,其出資額之和作為改制企業的註冊資本。
4.剝離租賃。原企業資產評估確認後,由原主辦單位(出資人)收回全部有形資產,承擔原企業的債權債務,並將商譽、名牌、商標等無形資產有償提供給新股東。新股東需要對企業進行投資,投資的總和將作為註冊資本完成企業改制登記。
5.股權投資。股東將其在另壹企業的股權以固定價格投入到重組企業中。這種方式屬於新資本投入的股權投資,在壹些改制為股份公司的公司註冊中較為常見。
6.債轉股。企業改制時,債權人可以在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的基礎上,將其債權轉為對企業的投資。本身就從企業的債權人變成了企業的股東。而不具備投資主體資格的債權人,如銀行金融機構、驗資、評估等中介機構,則不能進行債轉股。
這些重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多種方式使用,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