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嫁妝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的性質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認定。是否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嫁妝的價值,產權是否公示等。被用作確定嫁妝所有權的參考標準。
所謂嫁妝,是指新娘家在結婚時為女兒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車子、房子、衣服、被子、家具等用品。女人出嫁,父母為了女兒以後更好的生活,或者為了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壹般會給女兒準備壹些嫁妝,帶到男方家。所以嫁妝應該是她父母的禮物。從情感和法律上來說,嫁妝必須包含父母對女兒的贈與的表示,但在女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的情況下,嫁妝是否包含對對方的贈與是有爭議的。
《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該條款可以看出,贈與是壹種需要贈與人實施贈與,受贈人表示意願的法律行為。受贈人的意願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僅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贈與人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準。但在實踐中,通常情況下,女方父母的送禮行為不會考慮雙方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更多的是在婚禮儀式之前或之後進行的行為。所以,不能完全以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是否登記結婚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嫁妝的歸屬,認為應區分不同情況。壹男壹女通過婚姻形成的家庭是夫妻生活,而不是個人。對於壹些日常家居用品,如冰箱、洗衣機等。,妻子的父母在贈與時,主觀上考慮更多的是為了方便雙方今後的生活,供其在今後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在實踐中,雙方通常都享有贈與所提供的服務,故應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至於壹些私人物品,比如戒指、項鏈、衣服等。,由於其個人的特殊性,壹方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指定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那麽這種嫁妝應該屬於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贈與壹方的個人財產。對於房產、車輛等平時需要公示的大額財產。作為女人的父母,難免希望女兒過得好。所以,大量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送人,必然含有送人女兒的意思。但產權登記時登記雙方姓名或因故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二、夫妻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和婚後的財產歸夫妻* * *或其中壹方所有。在沒有約定、約定無效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個人財產除外。因此,夫妻財產包括:
1.同意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擁有,部分* * *全部擁有。”可見,當事人可以根據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靈活地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約定為* * *共有,即夫妻* * *共有財產。
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但夫妻財產約定是壹種身份財產合同,既符合《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件,又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通常,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簽約雙方應為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
(2)訂立合同時,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財產協議的訂立完全是自願的;
(4)協議內容必須合法,不超出夫妻財產範圍,不逃避法律義務;
(5)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婚姻法第19條第1款明確規定的。
雙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立財產協議,也可以在婚前訂立財產協議,但婚前財產協議要到婚姻關系正式確立後才生效。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壹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我國婚姻法沒有限制,應該理解為無限制,允許夫妻變更或者解除財產約定。
2.合法夫妻擁有相同的財產。
在沒有約定、約定無效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 * * * *: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5)應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包括: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由於司法解釋對“投資收益”沒有明確界定,實踐中可以根據不同財產形式的性質進行認定:
壹、當事人出租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壹般認定為* * *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房屋出租管理僅由壹方進行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入應歸產權所有人所有。
二、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公司、企業的,基於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該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條第(二)項的規定,歸夫妻雙方所有。
第三,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或儲蓄所得的利息,因為利息收入是債券或儲蓄的本金必然產生的惡利,不同於投資收益的風險性實質,根據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權應歸個人所有。
四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者古董等財產。婚姻關系期間,因市場情況變化而出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只是個人財產形式的變化,仍歸個人所有,出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根據原物的所有權,仍應歸個人所有。
嫁妝本身並不是婚姻的必要元素,但受我國傳統婚假習俗的影響,仍有不少家庭在結婚時將壹定的財產作為嫁妝送給妻子。當然,嫁妝也會因為實際情況而影響對其性質的認定。因為法律認定夫妻是否屬於同壹財產,通常是以雙方登記結婚並領取結婚證為依據,所以不能再作為是否結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