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關於退市條件的新規定如下,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5、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後第壹個半年度報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的第壹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後證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證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的; 4、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的; 5、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未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壹個年度報告的; 6、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後的第壹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於壹元的面值退市指標外,還新增了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的“市值退市”指標。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補充。能夠防止有關公司通過並股等方式,將價格低的股票,通過減少股數變成價格高的股票。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壹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