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采用“普通/優先級”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的客戶,普通受益權的客戶是機構投資者。“壹般/優先”模式使得委托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講,初始信托基金由優先級受益基金和普通受益基金按壹定比例組成。
第二,在風險承擔方面,普通受益權的委托人(普通受益人)首先以其初始信托資金承擔有限的風險,而優先受益權的委托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收益分配中,優先受益人優先於壹般受益人。結構性信托理財產品的減震功能也體現於此。當信托計劃出現較大風險並因此造成損失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提前收取,以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相應的,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性證券投資信托產品是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這些產品可以投資於各種證券,如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具體投資比例由信托的投資團隊掌握。
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品由信托公司發起,期限固定,壹般為1至2年。不同的結構性收益對應不同的風險。
詳見結構化信托產品:/view/11793199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