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資者所買的個股,在持有期間內沒有出現分紅的情況,則投資者在賣出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者所購買的個股,在持有期間內出現過分紅的情況,則投資者在賣出時,根據其持有的天數,扣取壹定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股票分紅的收益部分,其規定是:持股期限在壹個月以內(包含壹個月),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壹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包含壹年),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大於壹年的,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免個人所得稅。
比如,小王,持有某股票1000股,該公司按照每10股派發1元的方式派發紅利,持股1個月就賣出,那麽小李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100×1×20%=20元。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第七款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自然人股東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原則上按每次收入額繳納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