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須經過核準的證券發行管理制度;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
核準制要求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進行壹年的輔導後,再向證監會申請發行股票。根據核準制的相關規定,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上市。從2004年2月1日起,中國開始推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保薦人依法對發行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上市後,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仍負有持續督導責任。保薦制度、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制度、詢價制度構成中國股票發行監管的制度基礎。
2、備案制是指從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進境而未正式進口,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和國出口加工區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作貨物進(出)境申報。
以示區別於正常報關進口的貨物。
擴展資料核準制基本內容:
證券發行核準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幹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壹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