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幹股壹般都是公司內部自己約定的,並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簡單來說就是虛擬股份,持有幹股的員工,只享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債權人利益、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等情況下,仍然可以打破有限責任的限制,所以如果是做股權激勵,剛開始都建議幹股激勵,達成目標有分紅,考核3年或者更多以後再考慮給實股,這樣保證公司的盈利,另壹方面讓員工跟公司價值觀統壹,以後壹條心。
如果是幹股,因為只是享受分紅權利,沒有表決權,也沒有在工商局進行備案登記,非實質上的股東,幹股這種方式是常用的股權激勵手段。如果是分配給妳們那麽就要他出資將分給妳們這部分股份的投資額全額出資,這樣妳們才會在資不抵債的時候不承擔繼續出資彌補損失的責任。
公私賬目混在壹起,這種情況下,這1.5個億的負債,作為實際持股人,張三和李四就要按出資比例全額承擔了,虧損”不同等於“欠債”,好吧。即使是企業欠債,只要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也不用承擔賠付責任。
老板分給員工幹股+實股,員工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經營不善,公司的實股的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幹股就更不用說了,經營不善,還有其它突然虧損100多億元的公司,都很少出現股東需要用個人財產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例子。
持有幹股者不會承擔虧損的責任;如果公司倒閉了,公司的股東的最大損失是投資沒了,而對於持有幹股者來說,可以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