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期(半年度)報告1994以來上市中國企業需要解決的問題。同時,在中國境外企業的情況下(即連續兩個年度虧損時,公布中期分紅時),審計中期報告不需要國家監管機構提供,有證據表明很多上市公司自願審計中期報告。
這種現象在西方國家是不存在的,因為這些國家的中期審計報告是不必要的,是經驗性的。獨特的機構設置為自願審計的可信度和信息化以及自願審計的影響提供了中期報告。
以前的研究認為,壹個重要的原因是公司采用外部監督機制來幫助控制經理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以便外部世界可以驗證財務報表的有效性(見,除其他外,詹森和麥克林[1976];瓦茨和齊默爾曼[1986])。
York chow (1982)實證分析美國事務所(USfirms)對聘用外部審計服務的報酬,其年報為1926,在法律不要求審計的情況下。他表明,公司利用基於會計的債務契約自願獲得外部審計,企業規模的概率增加。
Ettredge,Simon,Smith,Shi (1994)和Manry,Tiras和Hui (2003)研究了為什麽壹些公司購買季度財務報表的及時“意見”,而另壹些公司沒有。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代理成本較高的企業更容易得到及時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