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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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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彩禮不能主張返還。根據民法和婚姻法的規定,彩禮是附在婚約上的壹種贈與。王與孫已結婚生活多年,合同已履行完畢。故彩禮應視為贈與且不可撤銷,孫無需返還。

2、雙方的財產應區別對待。註意,這裏的離婚時間節點是2007年,法律的適用應該是2018之前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而不是2018的新法律及解釋。個人財產包括:兩人首套房首付(歸王所有)、兩人第二套138平米房屋(歸王所有,視為王父母贈與)、王婚前財產30萬元及其利息(歸王所有,請註意王未改變其婚前財產狀況,故視為個人婚前財產)、價值20萬元汽車壹輛(歸孫所有,視為個人婚前財產)。其余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子女由孫撫養,王應支付子女撫養費至18周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的不忠行為明顯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自己首先有過錯,孫某有撫養女兒的能力。故法院應在孫主張女兒撫養權的前提下,判決其女兒由孫撫養。王支付的撫養費應當按照王收入的20%-30%確定,並根據其女兒居住地區的生活水平綜合考慮。另外,王、孫應承擔女兒突發疾病所產生的額外費用(18周歲前)。

4.王與梁不構成事實婚姻。第壹,1994之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只構成同居;第二,王是已婚人士,不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雙方必須未婚)。

王某與梁某屬於典型的非法同居,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梁某無法維權。但由於梁某不知情,王某以欺騙手段與梁某同居,並以夫妻名義生活。王的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分割同居期間個人財產的請求。法院應該作出判決,同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王重婚。

5.《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方向是侵權人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主要涉及感情、名譽等。王的重婚行為顯然給孫的感情帶來了創傷。孫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向王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