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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壹方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未來收益可以繼續分割嗎?

夫妻離婚時,壹方在公司的股權分割如下:

1.夫妻雙方都持有公司股份。

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都是公司股東,持有壹定比例的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各自的份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會同委托評估機構對股份價值進行評估後判決。

如果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是夫妻。離婚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是雙方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以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如果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可以清算公司,分割公司剩余資產;

第三,如果壹方願意繼續經營,另壹方想退出,退出方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經營者或第三方,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配偶壹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可以協商處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雙方約定將公司股份轉讓給不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者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同價購買,夫妻雙方可以分割相應的股權折價。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解決不了,需要法院處理,法院壹般會在綜合考慮出資額、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或負債)等相關因素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人,持有人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該公司的股份由第三方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往往以親友的名義註冊公司,親友代持自己的股份。這時候證明公司的出資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就很重要了。因為只有明確證明出資,才有可能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公司股份。

如果不能證明,法官壹般不會受理離婚案件。當事人如果想繼續爭取,只能通過離婚後確權的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基於婚姻法的若幹問題解讀(二)

第十五條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壹方名義分割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同壹財產出資,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沒有約定的,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