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發行人壹般會給予主承銷商在股票發行後30天內,以發行價從發行人處購買額外的相當於原發行數量15%股票的期權,具體數量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考慮到對穩定股價的影響力,這壹比例壹般不會低於10%,該期權也可以部分行使。
2、主承銷商獲得這壹期權後,便會在股票發行中超額配發期權所約定比例的股票,這額外配售的股票壹般是主承銷商從發行人大股東手中“借股”,或者向企業戰略投資者“借股”,這些股份會在新股發行期間銷售給投資者。
3、股票上市後,如果股票求大於供,股價上揚,主承銷商即以發行價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期權,從發行人處購得超額發行的15%股票,並補足自己超額發售的空頭,即還給“借股”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行數量為原定的115%。
4、若股票上市後供大於求,股價跌破發行價,主承銷商將不行使超額配售權,而是以國際配售中超額配發獲取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以支撐價格,購入股票將對沖空頭,即還給“借股”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行數量與原定數量相等。由於此時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這樣做並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