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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和復牌時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公告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之日起至首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之日止,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需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照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期滿後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未獲批準的,本所將恢復該公司證券的交易。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滿的,本所不受理該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申請。停牌期間重組標的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復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3個月後,不得變更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各方必須及時、公允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並保證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職責,並對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指使、協助或者配合客戶編制或者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和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