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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持股上市公司有什麽好處?

法律分析: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未引起股東名稱變更的,無需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工商登記。

根據201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不包括股東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只是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姓名變更,則該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比如A公司的股東A和股東B各持有50%的股份,股東A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方,而股東A持有20%的股份,乙方持有80%。甲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雙方,甲公司股東名稱未因本次轉讓而發生變化,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的角度來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是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變更,就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發生變更,包括股東更換、股東名稱變更,則需要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都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妳沒有看錯。所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都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讓很多人感到驚訝,甚至很多專業人士也會感到不解。但目前的做法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範圍,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不需要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我可以肯定的告訴妳,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不受理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3.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申請備案。

對於上述兩類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無需申請備案登記。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關於“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專項說明。

1.“發起人”是壹個特定的稱謂,不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人和創辦人。“發起人”只是壹個特定的稱謂,僅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施者,這個稱謂不會轉讓給其他任何人。比如,如果張三是a股公司的發起人,那麽無論張三是否再次持有a股公司的股份,張三都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壹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間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可以稱為“發起人”,而且“發起人”轉讓全部股份後,仍然是公司的“發起人”。這樣就更容易理解為什麽“發起人”不需要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沒有因為股權轉讓而變更。

2.章程不需要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其章程壹般只規定“發起人”而不規定“股東”。因此,即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不發生變化,也無需修改公司章程或對公司章程進行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轉讓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壹般流程如下: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背書轉讓股份。因此,可以根據股票持有情況和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來判斷股東的地位。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文本也是間接和輔助的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壹些特殊情況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為涉及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權交易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實踐中,也有壹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了地方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可以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

4.看來各地備案的做法並不統壹。

關於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申請變更登記,各地做法基本統壹。但對於所涉及的“備案”程序,各地做法似乎並不壹致。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還要註意公司是否上市,這關系到是否需要辦理工商登記。隨著經濟體制的完善,政府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手續,盡量便民利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購新股,按照《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繳納股份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