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適用的企業和債權範圍。
市場化債轉股的目標企業由各相關市場主體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具體情況見第壹條)
2.通過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應該通過將債權轉讓給實施機構,實施機構將債權轉換為目標企業的股權來實現。
3.通過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的價格和條件。
銀行、企業、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換的價格和條件。(允許通過協商和法律程序將債權轉換為優先股)
4.債轉股的市場化籌資
債轉股所需資金由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鼓勵實施機構依法合規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
5、規範履行股權變更等相關程序。
債轉股企業應依法進行公司設立、股東變更、董事會重組,並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或變更登記手續。
6.實現股權退出。
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和退出。債轉股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鼓勵采用並購重組、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等渠道實現轉讓和退出。
擴展數據:
債轉股的條件:
1、市場化債轉股的目標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發展前景良好,具有切實可行的企業改革方案和救濟安排;
b、主要生產設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符合環保和安全生產標準;
c、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違約、轉讓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2.禁止將下列情形的企業視為市場化債轉股:
a、企業惡意逃廢債務;
B.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不清的企業;
C.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增加庫存的企業;
D.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
3.債轉股的具體形式:
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債權轉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股權給目標企業來實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債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