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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根據《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強制退市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違法披露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三)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或者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

(四)上市公司股票在壹定時間內的累計交易量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五)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

擴展數據:

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總股本及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發現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前條第(六)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不能限期消除,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公司被依法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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